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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

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但在实务当中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要空运的情况,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高价值且量少的商品等。

  如何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笔者认为有以下一些措施:一、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二、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三、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四、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五、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六、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500及其它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七、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八、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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